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 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燃放******
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 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燃放
依法分类管理重在确保燃放安全
□ 本报记者 陈磊
2022年12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称,控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1月21日至1月28日、2月5日,每日7时至23时(除夕不限时)。
在此之前,《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对外发布称,上海市外环线以外区域,除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之外,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京市通州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致通州区全体市民的一封信,其中提到,“在北京环球度假区限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许可”。
更早些时候,山东省东营市、滨州市也明确,春节期间在部分区域和个别时间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有媒体统计,随着群众呼吁松绑烟花爆竹“禁燃令”之声增多,目前已有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即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1月3日,广东省珠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废止《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依据上位法,自行划定烟花爆竹的燃放区域、时间及允许燃放的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各地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解释说,对于烟花爆竹,政府进行规制有其历史必然性。目前各地通行的“禁燃令”就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起初,政府考虑到人们的接受程度,根据安全原则,试行“限燃令”,即在一些城市进行限定燃放区域和限定燃放时间的试点,在人们逐渐适应“限燃令”之后,再施行零燃放的“禁燃令”。
杨建顺认为,从“限燃令”演变为“禁燃令”后,立法者所预留的特殊处理规则被忽略了,这种“一刀切”的零燃放措施,实际上将传统习俗之燃放烟花爆竹归为彻底禁止之列。时间久了,过春节静悄悄了,年味儿也淡了些,难免引发人们非议。
在杨建顺看来,目前多地允许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实质上就是对向往“人间烟火”的民意民情的回应,也是对规制烟花爆竹相关法规的贯彻落实。如此回应民众呼声的做法,体现了法规所规定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综合施策、分类管理的理念,有助于弘扬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等传统文化民俗,增强“烟火气”。
河南农业大学政策法规办公室副主任张帅梁教授分析称,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的背后,是对我国绵延上千年过年仪式中燃放烟花爆竹传统的回归和文化的传承,是回应群众过年期间期待平安健康的精神需求的回应,也是基于对我国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与安全事故不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客观认识,更是对作为我国重要产业和就业领域的烟花爆竹行业发展的支持。
在张帅梁看来,民有所呼,政有所应。虽是能否燃放烟花爆竹的“小事儿”,但也是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对“禁燃令”的松绑,有效地解决和回应了群众诉求。同时,这也是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落实。
目前,我国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法规层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这意味着,法律法规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是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力。
杨建顺分析认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制度为背景。法律法规的这种授权规定体现了科学立法的精神,遵循了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管理理念。特别是《烟花爆竹管理安全条例》设置的授权规定,较大程度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裁量判断余地,目的在于确保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地作出科学安排和部署,避免“一刀切”式的生硬施策。
杨建顺说,这就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客观、适时把握“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作出“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决策、决定和举措,让人民群众在安全保障举措支持的背景下,告别零燃放的“无菌社会”,充分体味烟花爆竹等传统文化民俗的滋味儿,欢欢喜喜迎除夕、过春节、闹元宵。
张帅梁说,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域辽阔,省域、市域、县域各有不同情势,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不平衡之处,各地亟待解决的问题与需求也不尽相同。投射到立法领域,就需要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基本前提下,允许地方在一定范围内因地制宜,因应施策。
“是‘禁’是‘限’,需要各地根据环境质量、财产安全、百姓诉求等因素的现实情况,以及解禁后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事故等进行有效研判,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制。”张帅梁说。
那么,具体来说,各地针对烟花爆竹管理如何把握“禁”“限”边界呢?
杨建顺认为,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限放”和“禁放”的问题,而且是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燃放的全过程安全保障问题。这就要求各相关主体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规制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他呼吁,就烟花爆竹燃放这个环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地运用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限放”和“禁放”的裁量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他建议,一般而言,要行使好该裁量判断权,可以参考把握如下标准:城市区域倾向于禁放,农村区域倾向于限放;人员聚集密度大的区域应当禁放,人员稀少非聚集性的区域倾向于限放;高楼大厦密集区域应当禁放,非高层建筑的区域倾向于限放;威力大的烟花爆竹倾向于禁放,威力不大的烟花爆竹倾向于限放。至于“高危险性烟花爆竹产品”,宜从生产环节把好规制关等。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查处并公布了多起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例如,2023年1月1日1时许,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广化派出所发现并查处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现场查处9名违法行为人,依法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元旦以来,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共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13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7起。
对此,张帅梁认为,放松“禁放”,不等于完全解禁。在放松“禁放”的地区,人们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边界、有限度的。边界就是相关地方法规与规章确定的燃放时间地点与幅度,限度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违反规则、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法治日报)
师恩难忘******
刘末利
1960年,对于当下,已是十分遥远。对于我,那时从学校毕业,加入中新社大家庭的情景,还是如此清晰在目。那时的我,即使与同时进中新社的同学相比,也显得非常稚嫩。我的第一个工作岗位是在专稿部通讯组。资深同事们对我关爱有加,社领导、部门领导对我的点滴表现,都给予鼓励、赞许。
记得1961年的春天,我奉命出差,地点是天津市区。组内资深记者张益常陪我同行,她侧重采访天津郊区。这样的安排体现了良苦用心。当时兼部主任的副社长王纪元说过:“要是刘末利一个人出门,还分不清东南西北呢。”
几十年来,这个“评语”一直牢记在心。1963年初,我奉调至上海记者站。第二年的春天,浙江省侨务工作会议在杭州召开。总社指定我前往采访是次会议。第一次采访大型会议,我毫无把握。到了杭州,得知张帆社长也将应邀赴会,更使我忐忑不安,心想千万不能在社领导面前“出洋相”。张帆社长抵达杭州后,抽空了解了我的采访计划。他当即给我出题目,约请与会的杭州、宁波、温州等市侨务部门负责人座谈,他也参加。社长手把手的指导,真是十分难得的学习机会。一切安排妥当,座谈就在晚上。趁那天下午休会,常驻杭州的摄影记者沈鸣陪张帆社长游虎跑,我也随行。我们在虎跑山上喝茶、聊天。后又驱车前往梅家坞,品尝龙井新茶。我倒是先把握了这个“机会”,享受龙井的美妙,一杯接一杯,忘乎所以。返程途中,自我感觉不妙——晕车了。回到宾馆,免去晚饭还不行。待到座谈会即将开始,与会者陆续到达。我却因胃里“翻江倒海”,忍不住奔进卫生间一阵呕吐。多少年来,无论我怎样努力,也想不起那次座谈的主题以及写稿过程,永远记得的是张帆社长曾经说过:“你这种身体,怎么当记者呀!”
这个“洋相”出得够可以的了。晕车固然是因为“内耳前庭平衡感受器受运动刺激而影响神经中枢的症状”,算不上疾病,但对一个记者确实很麻烦。“杭州事件”使我明白必须与那个平衡感受器“对着干”。后来,我因采访而海、陆、空都“晕”过了。印象最深的是上世纪80年代前期,上海决定恢复经过台湾海峡的上海至福州航班,我参加首航采访。事先我一心要在船上“现场采访”。没料到船刚出吴淞口,我就晕得躺倒了。眼看完成任务有难,幸好一位同行大力支持。他根据我的要求在旅客中物色采访对象,再陪着我前去。我就在“采访—躺下—再采访—再躺下”的节奏中完成“首航”。
岁月流逝。时至上世纪70年代末,终于盼来中新社恢复建制。我从上海某出版社回归中新社。1979年初,上海分社“开张”,包括分社负责人,人员只有七八个,我包揽了上海全部的经济报道工作。那时国家进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新时期。上海曾经是远东经济发达的大城市,又是全国工业基地;在执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方针中,自有许多符合经济规律的创新之举。何况还有引进30万吨乙烯工程的上海石油化工总厂、以进口矿砂为原料的宝山钢铁总厂正在加紧建设。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分社的经济报道应该做得有声有色,实际上却是将近3年没有达到总社的要求。上海分社“经济报道没做好”,使我承受巨大压力。我感到迷惘,无所适从。某年,总编室主任徐曰琮来上海分社。我不知道他此行的“任务”。但是他私下对我说,上海分社经济报道没有做好,责任不在于我,我已经尽职了。此话使我得到极大宽慰。1982年春,当时的副社长王士谷率总社新闻部、专稿部及广东、福建等分社的各路精英云集上海,召开经济报道工作会议。会议下达了总社对经济报道的方针和思路,交流了经济采编的经验。会下有关部门领导对我更有针对性地点拨和指导,特别鼓励我要敢于采访重大题材。于我,真是醍醐灌顶!总社领导在多年没有做好经济报道的上海分社召开经济工作会议,目的明确,效果显见。我走出了“中新社是新华社的补充”、“上海分社以报道侨务、文艺、体育等‘三宝’为主”等中新社初创时期办社和报道思想的局限,在报道思想和业务能力上都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也是在1982年,总社召开专稿工作会议,明确了“面向中间,反映现实”的专稿工作新方针。这是针对国内外形势的变化,针对海外读者迫切希望了解中国新时期政治、经济新动向而拟定的。其时香港《明报》、《快报》等常见署名“宗涓”的专电,评述中国时政。文笔挥洒自如,读得我如痴如醉,不胜钦羡。我本专稿部出身,于是学样“跟进”。专稿部负责人时来电话,给我鼓励。1984年底,我赴总社参加工作会议期间,还当面请教,受益匪浅,为我此后坚持专稿写作打下基础。上述时期,除了总社和相关部门领导之外,我的多位老同事,也给我莫大支持和鼓励,他们是我的益友,更是良师。我永远感谢他们。挂一漏万,在此不一一列举姓名了。
1984年底,各地方分社换班。总社委任我为上海分社采编主任。我毫无思想准备,心中茫然。刚卸任的上海分社社长姚凡对我关心又支持。他“面授机宜”道:不要脱离采编第一线。一来采编业务是我的“强项”;二来只有身在“第一线”才能指挥和组织分社的采编活动。后来,我一直按照他提示的原则去做。虽然辛苦,于我个人、于分社都足见成果,毋庸多言。
在中新社40年一路跋涉之中,得到多位领导、资深同事们的培养、帮助,十分难得;唯有满怀感激,永远念叨:“师恩难忘”!
(历史资料)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